为争夺父亲去世后遗留下来的两间砖木结构小屋及屋前果木园地,慈溪人孙小芳将娘家人告上法庭。日前,因孙小芳提交的代书遗嘱不符合法定条件,被慈溪法院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 据了解,小芳的父亲与母亲余某共生有四子二女,2001年2月28日小芳的父亲因病医治无效死亡。在父亲去世前一天,小芳请案外人何某代笔书写了遗嘱继承书一份。该继承书主要内容是指定小芳继承孙某生前的两间砖木结构小屋及屋前果木园地。此后,离婚后的小芳就一直居住在这两间砖木结构的小屋内。去年8月,小芳的弟弟小军与姐姐为这两间小屋的产权发生争议。同年9月,案外人金某与张某应小芳的要求在何某代书的遗嘱继承书上签名。 原告小芳称,自己1984年离婚后因无住所,便携女儿与父母共同生活,一直以来都悉心照料父母日常生活起居。特别是父亲在患病期间,自己更是日夜守护料理。2001年2月27日,父亲立下遗嘱让她继承一直居住的小屋及屋前的果木园地,当是她便将遗嘱内容告知四邻及所在地居委了。2004年,母亲便以她是已出嫁的女儿无权继承房屋为由,指使弟弟打破她一直居住的房屋门窗,更换门锁,使她无法居住。她请求法院确认父亲的遗嘱有效,并判令其享有父亲名下的两间小屋的所有权和屋前果木地的使用权。 被告在庭审中辩称,小芳是在父亲弥留之际,趁其没有知觉和意识的情况下让人代书写下所谓的“遗嘱”的。当时只有母亲余某和小芳及代书人在场,母亲还苦苦哀求小芳不要这样做,但小芳置若罔闻。依据继承法的规定,小芳提供的代书遗嘱形式要件不合法,因此应认定为无效。同时,孙某在遗嘱中处分与余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应认定无效。慈溪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了小芳的诉讼请求。(文中人名均系化名) 法官说法:本案一个遗嘱继承纠纷。小芳以父亲生前留有的代书遗嘱为依据,要求继承两间砖木结构的小屋及屋前果木园地,但经审查,形成代书遗嘱时,现场没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在场,也没有见证人当场在该代书遗嘱上签名见证,故其提供的代书遗嘱在形式要件上并不符合法律规定。而且遗嘱中处分的财产系孙某与余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8条的规定:“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所以该遗嘱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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